法官,不是工匠,而是文化人。每一次审判都倾注了法官的人文关怀,寄托着法官的人文理想。审判案件,既是一种工作,更应该看成是一种人文现象。
人文代表着一个人的思维、信仰、理想、价值取向、人格模式和审美趣味,人文精神表现在对生命有尊崇,对平等有追求,对弱者有关怀,对不公有愤激,对理想有向往。说到底,就是对人有终极关怀,尊重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
法治为什么说是好的,在于法治创造了一套符合人性的规则、程序和机构,它要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使每个人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法官是活着的法律,法官是为保障人权、尊重人权而设立的专门职业,法官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法官适用法律的人文性,体现在让每一个人,无论他是谁,无论他犯了什么法,无论他是什么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都应受到尊重和关怀,都应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文精神是人长期熏陶和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内在品质,缺乏人文素养,很难有宽阔的视野和深厚的眼光,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法官应注重法条之外的人文修炼。
法理高地。审判案件主要是法律,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应该懂法理。法理是法律的王冠,是法学发展的基础。没有深厚的法理素养,法律条文不过是一堆干瘪的豪无生气的文字而已。
熟读法条并不意味着精通法律,不熟悉法律,可以通过查阅资料来获得,而不懂法理,无法从根本上掌握法律的发展方向,无法准确考量好当事人的权利,做出公正的判决。缺乏法理高地,其拥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必定短视、浅薄和脆弱。
为什么法理学如此重要?因为法理就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法理就是对法律的哲学阐释,就是对法律内在本质的把握。掌握法理,可以培养法官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高度,引导法官对法的意义和价值不断探求;掌握法理,能够对法律的根本问题讲深、讲透,提醒法官自觉从僵化的教条中解脱出来,不仅要关心纠纷的实际处理,更重要的是追问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处理。
当然,法治是实践的事业,而不是靠纯粹的理论。司法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法官不能成天沉浸于形而上的玄思妙想之中。法理高地,最多是提供一种思想启蒙和方向引领,解决纠纷还得靠严格依法。
宏观视野。法院受理的案件,没有一起是单纯的法律纠纷,纠纷关系到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复杂利益冲突,不了解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很难恰如其分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很难争取到最佳的裁判效果。
并不是所有的裁判都适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要解决矛盾,需要法律规则、法律解释、社会知识、司法经验等共同作用,仅有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够的,法官应具有必要的常识、生活的智慧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必须使思维始终处于一个永远开放、探索的状态,所谓开放和探索,不仅包括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还包括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群众的利益、政府的大局有一定的把握,尤其是针对一些争议性、疑难性、复杂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就法论法,而要多角度地、全方位地进行能动判断。审判案件的最大障碍是思维固定,如果思维僵化、想法陈旧、方法简单,不学新鲜的东西,跳不出常规的框框套套,很多案件就解决不好。
理性反思。理性是法律的生命,理性不仅包含渊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某种清醒的悟性和不断的反思、质疑。适用法律、司法操作,更多的就是在实践经验中不断体验、不断升华的一门智慧和艺术。
理性表现在明智的判断、独立的思考和冷静地分析,对证据、事实清楚,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关系定性准确,既注重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注重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既注重典型案例的积累,也能够进行此案与彼案的类比。
理性还意味着高度的自律和中立,对于人的情感与偏见保持高度警觉,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妥善处理法与权力、法与人情、法与感情的关系。反思就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它能为法官带来更大的思维空间和解决方法。通过不断地反思和追问,既考虑到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考虑到法律的整体要求、立法目的;既考虑同类案件、相似条文对相同问题的处理方法,又考虑不同裁决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与法治效应,并且充分关照到裁决结果对于当事人正当需求以及社会的整体评价和舆论风险,保障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给当事人一个妥帖的“说法”,得出一个经得住推敲的正确结论。
慈悲大爱。同情心、慈悲心,这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是人类组成族群、社群的粘合剂。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不是什么复杂的事情,需要有点同情心和慈悲心,需要有更多的好人。
自古以来,人们赞颂名医,人们不仅仅在敬佩他们妙手回春的精湛医术,而且,敬仰的是他们对病人救死扶伤的人文关怀。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恶医,只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来法院的人,不是法官的仇人,而是需要救治的“病人”,法官承受着“生命之重”,应如医生般,不仅需要有高超的医术、高尚的医德,更重要的是让病者重拾信心、重燃生命的希望之火。
司法公正,不仅寄托在独立之上,而且更要扎根于法官的慈悲大爱。没有慈悲、没有良知,法院的尊严就受到损坏,司法的信任将建立不起来。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一种人文道义,从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体现出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专业判断和良知评价。法官要在道德和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作出确定性选择。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当心中没有人的时候,不可能做好法官。审理案件,对事,要像包公一样,严肃执法,对人,却要像雷锋一样,热心善待,这样才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冰冷的言语,淡漠的态度,机械的方法,完全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了和解的最后机会,温情的话语,耐心的说和调解,就能化干戈为玉帛。“板着脸办案”只能是我们的外在形象,在内心深处,一定要充满对人民的热爱和温暖,对百姓有尊重和关爱。
法律是有温度的。司法的公正得温暖地传递到人心,得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将冷酷的法条演绎得出神入化,将神圣的法律带给人以信服、信仰,得依靠法官春风化雨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大爱,无情法律,有情办案,无情判决,有情操作。办案是在影响和教育人,是把法律带进当事人心里,让其信服法律,而不是屈服法律。
“
只要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不变,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就不变,法官应该心怀大爱,为民解忧,应该用大爱托起法治的尊严,用大爱担当社会和谐的铺路石。
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