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家财政是维持国家制度运行和决策落实的基本物质保证,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财税体制在一个国家的所有政策和制度中,无疑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财税体制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著名的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逃不掉的”,一语道破了税收的重要性。
如果说国家是一辆缓缓前行的马车,那么财税体制则更像是缰绳和鞭子,一张一弛,载着满车的人,走过或颠簸或平坦的路,同时也决定着车辙的方向和长度。财税体制不仅可以为国家的运行提供源源不断的财源,同时也能够对经济活动起着调节作用,梁启超先生有言:
农工商之政策,惟借税法为操纵,或轻减以奖励之,或重征以抑制之,盖未有不顾农工商之痛苦,而纯然以收入之目的,为征税之标准,猥曰苟且以济国用者也。
吐蕃王朝是松赞干布在青藏高原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建于公元618年,亡于公元842年,王朝前后历时二百余年。青藏高原高寒贫瘠,即使是今天,农作物的品种和产量也是远不能和内陆地区相比,恶劣的自然环境,注定了这个国家的农业生产会举步维艰。但就是这样一个建立在世界极寒之地的王朝,却在二百余年的时间里,和大唐、大食(今阿拉伯)以及后来的北宋共计有长达一百七十余年的长期战争。
大唐和大食在当时都是当时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大国,分别位于吐蕃的东西两侧,二战时的法西斯德国都无法应对东西双线作战,但数千年前的吐蕃却做到了。众所周知,战争从来都是经济战和后勤战,不加赋税,就无法满足粮草和军备的巨大需求,而加重赋税,就无疑是加重了对底层民众的压榨,很容易陷入外敌未清,内乱已至的局面。那么,身处雪域高原的吐蕃,又是用怎样的财税体制来支撑着旷日持久的对外战争的呢?
松赞干布时期财税体制初建与巩固
公元 7 世纪初,雅隆河谷的悉补野部落在松赞干布的领导下先后征服藏博、象雄等地区,定都逻些(今拉萨)。作为青藏高原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王”,松赞干布对于雪域高原的意义,就像秦始皇对于黄河流域的文明的意义一样。
吐蕃被认为是藏族的先民,吐蕃是通过悉补野部不断落吞并、联合其他部落的建立起来的,其过程和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松赞干布即位之初,悉补野王室和部落旧贵族互不相让,内部矛盾十分尖锐。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制度,让王室获得更大的支持,能够协调各方,维持新王国的稳定。
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六大法典”内容涵盖了财政制度 、社会组织制度 、官僚制度 、军事制度等。奠定了整个吐蕃的社会秩序和国家运行的基本框架。其中与财政相关的就有三部:“六六大计法”“十万金顶具鹿法”和“内府家法 ”。松赞干布把吐蕃划分为五个一级行政区:称为“五菇”(五翼)。据史料记载分别是:
以拉萨小昭寺为中心的伍茹,以雅砻昌珠为中心的约茹,以香之雄巴蔡为中心的叶茹,以宅之都巴那为中心的茹拉还有以嘉雪达巴蔡为中心的苏毗茹。
在五茹下面,又分为六十一个二级行政区划,称为“东岱”。然后把这些土地分配给对悉补野部落扩张有过卓越贡献的人,使这些人从普通的平民晋升为新贵族。
五茹的地区首领同时肩负管理地区社会经济事务和国家军事事务的责任,既是行政分区,也是军事组织,对于分配到的土地有和属民有管理和收益权。但他们实际对王室负责,在“六大决议”中有一大就是“奉养王者,献纳赋税”,其中明确规定了每个“茹”的属民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
除此之外,松赞干布还根据家族势力的范围,另外分封了十八个“彩邑”给功臣,难以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一时期的财税制度还只是初具雏形,没有对征税的条目具体化,也没有对各个行业和社会阶层的不同征税对象进行区分。
噶尔东赞以后财税制度的完善
噶尔•东赞在吐蕃主政期间( 650—667 年),加快了领土扩张的步伐。652年噶尔•东赞发兵征服洛沃(今阿里地区)和藏尔夏(今后藏地区);656年,噶尔•东赞率十二万大军攻灭白兰部;663年,吐蕃彻底灭亡吐谷浑。随着吐蕃影响力的逐渐上升,青藏高原大部处于吐蕃的统治下,再也没有政权可与其抗衡。同时王朝内部形势也趋于缓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财税体制。
1.农业税
农业是百业之基,吐蕃所处的高原地带虽然气候条件并不好,但河谷农业仍然十分发达。雅鲁藏布江流域河谷宽阔、平坦、暖湿,是非常适合农耕的。松赞干布当初定都拉萨也是考虑到当地农牧结合的优越自然条件。
迫于对外扩张的需要,增加税收来源和落实税目是不可避免的,噶尔东赞主政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对统治区域内所有的人口、田亩和牲畜的数量进行清点核查,用统计数据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并且把所有可耕种的土地名义上收归王室所有,称为“王田”。
公元 691 年,吐蕃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领种“王田”的户要向政府交纳赋税,当一户绝嗣(没有后代)后,王室有权收回他们的王田,重新分配过其他户,这样既可以避免农田荒废,也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税收。农业税除了单纯按田亩征收的农业税外,还增加了农产品交易税。如《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中记载:
及至牛年(公元 653 年)……大论东赞于‘祐’定牛腿税。达延莽布支征收农田贡赋。与若桑支之论仁大夏行农作物大宗交换。以布金赞玛任象雄部之岸本”。
2.牧业税
“六大决议”中规定“为奉养国王,众臣必须努力工作,庶民必须按期缴纳土地、牲畜税”。这里的牲畜税除了逻些(拉萨)北部规模化的牧区之外,更多的是由“户”所领养的牲畜。赤松德赞时期大臣聂•达赞东素颁布法律,规定每户属民要饲养马一匹、犏牛一头、乳牛一头、黄牛一头,夏季割青草,晒成干草以备牲畜过冬。可知吐蕃军用的马匹和农用的牛也基本上是由每户的属民供给的。而每养一头牛,属民要交四分之一的“牛腿税”,其他牲畜也类似。
3.商业与交易税
吐蕃大事记年记载:公元 708 年,“征集黄金税赋颇多”。黄金税主要针对平民征收,从公元708年起征。“十万金顶巨鹿法”规定了度量衡的标准,促进了民间交易活动的发展。在藏族史藉中记载吐蕃第五个良臣涅•赤桑央把山上的居民迁到河谷,在山上建立了城堡,形成了城镇。
伴随着城镇的形成,商品交易也自然而然地活跃起来,而黄金是作为当时交易流通的一般等价物。再加上当时吐蕃的与周边地区的贸易也很频繁,而黄金在周边国家也可以充当货币。“黄金税”着实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虽然藏文古籍中没有对“商业税”的明确记载,但“黄金税”也可以说是一种商品交易税了。
4.附属国贡献的赋税
在吐蕃的周边还有四个小邦国,《贤者喜宴》记载:“朗萨财王、泥婆罗铜王、苏毗铁王和门地娱乐王。他们虽然自立王位,但征收税赋仍需要献给吐蕃王,因此他们也属于吐蕃之臣民。”虽然不像其他地区一样受吐蕃政府的直接管辖,但也对吐蕃王室有纳税义务。
5.军事掠夺所得的财政收入
吐蕃和唐朝及大食国缠斗不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他们的资源。对于物质匮乏、生产落后的雪域王国来说,对外掠夺也是财政收入一个重要的来源。如《旧唐书·吐蕃传》记载:
“(开元十五年)其年九月,吐蕃大将悉诺逻恭禄及烛龙莽布支攻陷瓜州城,执刺史田元献及王君之父寿,尽取城中军资及仓粮,仍毁其城而去”。“其年九月,吐蕃悉锐以救安戎城,官军大败,两城并为所贼陷,昊脱身走免,将所贼陷,昊脱身走免,将士已下数万人及军粮资仗并没于贼。”
为了实现高效的征税,吐蕃政府会不定期的进行“大集料”以及“会盟”其目的都是对物资进行清点,然后合理摊派赋税。当时还有一项制度,就是除必要的政府组织经费和军费开支以外,还要供养寺庙。藏传佛教的僧侣是不需要纳税的,并且由七户来供养一个僧侣。不仅如此,这些寺庙还能够分到自己的田地。很多时候,平民都要去向僧侣借粮。
观点
吐蕃在两大帝国的夹缝中生存,虽然有着地理环境的优势,但是其不断发展的财税体制仍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经济实力的发展推动了吐蕃的对外扩张,吐蕃的对外扩张一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耕地和物资,缓解吐蕃物资贫乏的状况,乃至转嫁国内的危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其物质消耗,稍有不慎便会有被反噬的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吐蕃的财税体制也有利有弊。一方面,在政府的严格把控之下,能够极大地促进了国家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了军事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严苛、繁重的赋税也使得吐蕃民众,尤其是底层的属民生活困苦,而这成为吐蕃经历了快速扩张之后迅速衰落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旧唐书·吐蕃传》
《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
《贤者喜宴》
《汉藏史集》
《吐蕃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