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原副局长王守仁涉黑社会“保护伞”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守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守仁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守仁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开设赌场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
2017年,被告人王守仁担任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期间,明知程杰、王绍伟所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
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守仁身为人民警察,本应肩负起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却背弃己责,明知王绍伟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依法履职,反而多次包庇、纵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守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上述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孙盈
编辑: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