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叔衡(1876-1935),湖南省宁乡县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大革命失败后,赴苏联学习。1930年7月回国,在上海担任共产国际救济总会和全国互济会的主要负责人。1931年秋到达瑞金。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即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1932年2月兼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
经何叔衡同志提议,1932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五号命令,要求对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中玩忽懈怠者严肃纪律,对贪污腐化分子严厉打击。当月,成立不久的中央工农检察部控告局接到群众举报,瑞金县叶坪乡叶坪村苏维埃原主席谢步升在打土豪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没收的财产据为己有,奸淫有夫之妇,又将其丈夫杀害。在何叔衡同志主持下,中央工农检察部与有关部门共同侦破了此案。瑞金县裁判部一审判决谢步升死刑,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维持原判。1932年秋,主持查办瑞金县县委组织部长陈某反革命案,查明陈某是隐藏的大恶霸地主,混入革命队伍,利用职权欺压百姓,陷害好人,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经公审后陈某被执行枪决。随后,总结本案教训,主持制定和颁布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关于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已分子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第二号训令,全面推进检举运动。
1933年7月,何叔衡同志和他领导的中央工农检察部被指责为“最标本的官僚主义”,受到冲击,1934年1月被撤销职务。在随后的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依然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北上抗日后,留守赣南,继续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2月底,从江西向福建转移途中,在福建长汀水口镇迳村被敌包围,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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