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玮玮 刘阳
西周以来保留了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权、司法权等由君主、贵族议事会和国人大会共同执掌。以司法权为例,《周礼·乡士》言:“乡士掌国中,听其狱讼……”但凡地方疑难案件皆报司寇,且由官员集体审理,如若涉及到赦免,只有王享有这一特权。司寇、群官和周王共同决定了疑难案件的审判。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凡有关国家安危之事,皆要委托小司寇征询万民的意见。而为了确保庶民狱讼的公正判决,亦要按照“群臣、群吏、万民”的“三刺之法”依次征求公共意见,以示“慎罚”。古典中国审判的公共理性及正当性由此而来。
春秋中晚期,郑国子产“不毁乡校”之举更是展示了古典中国法治运行的公共理性。乡校类似于古罗马时代的广场,是百姓议政的场所,乃集思广益的变法新举。据,《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了郑国人游于乡校、议论执政的盛况。但郑国大夫然明担心此法有碍政令畅通,建议毁掉乡校,子产没有采纳,以此树立了子产开明的形象,确保了他在郑国变法改革的成功。
然而,在不毁乡校的舆论环境之下,法令会被邓析这样的鬼才公开指摘,确实造成了官府的被动。邓析曾“数难子产之政”,“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同时,邓析认为在审判中也要坚持公开辩论。他操两可之说,聚众讲学,向民众传授诉讼之策,被誉为讼师鼻祖。《左传·定公九年》记载,此举令子产的继任者驷歂难以应对,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子产有忍受邓析的胸襟,但驷歂没有。邓析虽然被杀,但其观念却被接受。此后,乡校并没有因邓析而遭到废除,郑国人当然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教训,因此,他们选择了“许庶人之议”,开放了公共理性讨论的平台。
明末思想家顾炎武《日知录·直言》梳理了历史上“许庶人之议”的著名事例,他认为《尚书·商书·盘庚上》早有告诫:“小民有欲箴规在上者,臣下不能塞抑。因为在上者并非圣人,言行并非尽善尽美。”《尚书·周书·洪范》也强调:遇见大疑,就利用卿士、庶人、卜筮一起谋划商量,看结果是“从”还是“逆”,即拥护还是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尚书·周书·洪范》原文称:“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顾炎武解释:“夫庶人至贱也,而犹在蓍龟之前。”这表明,即便是在相当原始的商周之际,依赖卜筮决事的作法只是最后一步,只有穷尽了人间智慧后,才可付诸蓍龟。这成为古典中国之所以看重集体审判的理论之源。
不过,正如顾炎武所言,“许庶人之议”的传统虽被历代帝王接受,成为塑造帝王敢于纳谏、开明圣贤之形象的必备要素——以唐玄宗为例,不仅关注少数派元德秀的不同做法,而且关注另类者白居易的规谏之言,然历史上真正贯彻者则很难持之以恒。
顾炎武并没有彻底解释清楚为何在审判中要坚持“许庶人之议”,这看似是舆论干预司法,更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不过在古人看来颇合逻辑。
“许庶人之议”“致万民而询焉”在古典中国审判中具体表现为“中听狱之两辞”或“无私家于狱之两辞”,此乃周人秉持“明德慎罚”之当然要求。西周的“明德慎罚”,经西汉发展为“德主刑辅”,到唐代定型为“德本刑用”的政教论,延续至今成为“德法共治”的新时代法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