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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汉文帝变法”:继承自秦朝的刑徒经济“不废而废”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20-03-08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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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者,喜欢把“约法三章”作为西汉律法变革的起点,其实这一政策本就属于权宜之计,所以《汉书·刑法志》才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也就是说,萧何改订汉法之后,已经不再施行什么“三章之法”,后来的更张,也是在他的法令基础上修正的。

几次变化如下: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高后)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高后纪》)

总共就两次,仨内容:挟书律,就是禁止民间藏书;三族罪,就是连坐三族;妖言令,通“訞言”,就是“不当所言”的祸乱人心之言。

不过,能得到“罪三族”待遇的真没几个,也就是韩信、彭越被“夷三族”,赵王张敖的臣属“罪三族”,正经的涉及谋反的“大政治犯”。挟书、妖言涉及面,更是有限,基本上属于知识分子“思想犯”。

整体来说,以上的改变,并没有触及汉律的主体结构,更不会触及汉朝的底层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去诽谤”和“除宫刑”,真是惠帝、吕后时代“约法省禁”的思路延续。

鲜为人知的“汉文帝变法”:继承自秦朝的刑徒经济“不废而废”

而汉文帝上台后的大手笔,结合之后的发展,完全是天翻地覆。

汉文帝元年,“除收孥相坐律”,掐了新晋刑徒的一大来源,等于是把刑徒来源由一家子变成一个人,这种减少是数量级的减少。

而且,按照《汉书·刑法志》的说法:

(汉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真到了一年断狱四百,这种减少就很有意义了,当然,这种“轻刑”、“慎刑”,属于汉惠帝时代黄老政治的延续,《史记·吕太后本纪》就说到惠帝、吕后时代“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比较一下秦朝: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

这是掐入流,还有减存量,也就是“去肉刑”,具体的内容见《汉书·刑法志》:

鲜为人知的“汉文帝变法”:继承自秦朝的刑徒经济“不废而废”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说是“去肉刑”,其实是“减刑”,即肉刑减等,刑徒确定刑期并累计时间升等改变身份,这就由“刑徒”变成了“徒刑”,有了固定的刑期。

一旦有了刑期,刑徒的存量自然就会减少,这也是预期中事。

如果说这些还可以解释为“无心之举”,或者说目的性并不指向刑徒经济,那么,在汉文帝后元四年的另一个举措就完全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汉文帝后元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

在秦国和秦朝广泛存在的“居赀”,即债务奴,在《二年律令》中已经消失,而秦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则在汉文帝十三年五月改制之后成为有刑期的服刑犯人,而不再是终身制的奴隶,哪怕是刑期最长的重犯,5年也已免为庶人,而后元四年的这一次“免官奴婢”,则是在此政策施行整7年后,将秦国、秦朝既已存在的官奴婢一扫而空。

鲜为人知的“汉文帝变法”:继承自秦朝的刑徒经济“不废而废”

换句话说,到汉文帝后元四年前后,西汉王朝自秦朝继承而来的“刑徒经济”已经“不废而废”。

一个有些周折的出土材料旁证就是湖北江陵出土的凤凰山10墓木牍,该简牍被断代为汉文帝末期到汉景帝四年之间,其间的内容除了之前在《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一文中提及的“算簿”之外,还有“廪簿”、“贷簿”、“田租刍藁簿”等等,不过其中提及的基层吏员,只涉及到了“乡”和“里”,完全没有见到“田部”的痕迹。

在里耶秦简中明确可见的“度稼得租”、“税田”、“舆田”、“程”等等田租收取的程序全部不见,而这些程序恰恰需要“田部”官吏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

我们知道,在《二年律令》中仍有“田部”,可见直到汉文帝登基前,这个基层官员系统一直存在,考察《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的记录:

(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尽管《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文帝纪》都没有记录这一条,但是,在《汉书·爰盎晁错传》中记录的文帝十五年贤良文学对策中明确提及:

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赐孝悌,农民不租。

“农民不租”与“肉刑不用,罪人亡帑”并列,说明这些政策在汉文帝十五年之前已经通行天下,不是假的。

这也就是说,“除肉刑及田租税律”这两个都必然涉及“田部”、“田官”的政策属于同步下达,这个基层官吏的职务序列的消亡,应该也是伴随于“田租税律”被废除同时,同时被取消的,应该还包括“司空”系统,其所掌管的“刑徒”群体的消失,自然也就带动着制度性管理系统的消失,这些可以说是汉文帝改革的大略图景,远远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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