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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让礼乐制度上升为家国一体的国家治理上层建筑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20-02-16 14: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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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让礼乐制度上升为家国一体的国家治理上层建筑

周公旦画像

约公元前1027年二月,周武王姬发在商郊牧野誓师伐殷,结果殷军倒戈,纣王溃败自焚于鹿台。

第二天,周武王入殷都。周公把大钺,召公把小钺,护卫着武王举行祭天大典,正式宣布殷朝灭亡,周朝建立,武王即位为周天子。

这里光芒仅次于周武王的周公,就是文王姬昌第四子、武王姬发的弟弟姬旦,史称周公旦。

周公旦是西周历史上承前启后的股肱之臣。他辅助武王灭商、成王治国。尤其在辅成王期间,因成王年幼,他行摄政之权,平定内乱,二次克殷,分封诸侯,营建洛邑,制礼作乐,还政成王,奠定了周朝八百年江山社稷的基础,成为历史上“立德、立功、立言”的圣贤典范,名垂青史,万世敬仰。

“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圣人孔丘非常崇敬周公,以至于到了梦寐思之的地步,《论语》云:“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亚圣孟子将周公与孔子并论,称誉周公为“古圣人”。

汉以来历代统治者更是视周公为圣人,一度将周公和孔子二圣并称,尊为儒学奠基人。

汉代大思想家贾谊说:“文王有大德而功未就,武王有大功而治未成,周公集大德大功大治于一身。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

唐朝韩愈将周公与上古圣贤并称,提出了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的儒家道统统序。

那么,作为“孔子之前,黄帝之后”的古圣人,周公究竟有着怎样的“大德大功大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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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伐纣

周公之德堪比周文王。

从家庭层面来看,周公之懿德体现为孝。

据《史记·鲁周公世家》:“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旦为子孝,笃仁,异于群子。”

可见,周公早就以仁孝出名,在周文王姬昌的一大堆儿子中出类拔萃,“异于群子”。

从国家层面来看,周公之大德体现为忠。

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集,武王有疾,不豫,群臣惧,太公、召公乃穆卜……周公于是乃自以为质,设三坛,周公北面立,戴璧秉圭,告于太王、王季、文王……周公已令史策告太王、王季、文王,欲代武王发,于是乃即三王而卜。” 卜人皆曰吉,发书视之,信吉。周公喜,开籥,乃见书遇吉。周公入贺武王曰:“王其无害,旦新受命三王,维长终是图。兹道能念予一人。”周公藏其策金縢匮中,诫守者勿敢言。明日,武王有瘳。(《史记·鲁周公世家》)

《史记》这段记载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在武王病重群臣惧的情势下,周公挺身而出,祷告先祖,甘愿替武王去死。他命史官作册文向祖先祝告说:“你们的长孙周王发,辛劳成疾。如果三位先王欠上天一个儿子,请以旦代替周王发!”他的忠心感动天地,第二天,武王的病就好了。二是周年此举并不是为了向武王表忠心,他“藏其策金縢匮中,诫守者勿敢言”,不让任何人知道。

周公之功堪比周武王。

周武王继承周文王遗志,灭商建周,但天下未定而身死。即位的成王年幼,诸侯虎视眈眈。这时,为了周朝的长治久安,周公又一次挺身而出:“其后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 (《史记·鲁周公世家》)

这就是著名的周公辅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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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辅政

作为辅政大臣,周公的功业有三:

一是顾大局不顾小节,坦然面对流言蜚语。

《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管叔及其群弟流言于国曰:“周公将不利于成王。”周公乃告太公望、召公奭曰:“我之所以弗辟而摄行政者,恐天下畔周,无以告我先王太王、王季、文王。三王之忧劳天下久矣,于今而后成。武王蚤终,成王少,将以成周,我所以为之若此。”于是卒相成王,而使其子伯禽代就封于鲁。

可见周公摄政的目的,不在掌控权力,而是“将以成周”。这是周公的初心,为了这个初心,周公“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为后世树立了勤政为国的光辉典范。

二是二次克殷,奠定了周朝的统治疆域。

武王去世,成王尚在襁褓之中,周公就登位替成王主政。但别有用心的管叔和他的诸弟在国中散布流言说:“周公将对成王不利。”后来管叔、蔡叔、武庚等还率淮夷反叛。周公就奉成王之命兴师东伐,诛管叔,杀武庚,放蔡叔,收殷余民,以封康叔于卫,封微子于宋,以奉封殷祀,平定东方夷族叛乱,将周朝势力扩展至东海,诸侯咸服宗周,使“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成为现实

三是功成身退,还政成王。

“成王长,能听政。于是周公乃还政于成王,成王临朝。周公之代成王治,南面倍依以朝诸侯。及七年后,还政成王,北面就臣位,匔匔如畏然。”

周公辅政七年,殚精竭虑,开疆拓土,天下大治,成王长大能理政后,周公就把政权还给成王。居功至伟的周公,不但不居功自傲,而且事成王谨慎恭敬如履薄冰。可见其境界之高、胸怀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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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辅成王

周公之治,泽被万世。

周公一生功业为 “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尚书·大传》)。其中,在华夏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是“制礼乐”,即周公所开创的“礼乐行政”制度。

一、提出“以德配天”说来论证西周王权的合法性。

据《尚书大传·康浩》称:“周公居摄三年,制礼作乐。”

周公为什么制礼作乐?让我们先来看看“制礼”的背景。

尧舜时代,部落联盟首领的继承采取禅让制,即禅让给有德者,尧让给舜,舜让给禹。禹的儿子启破坏了禅让制,开启了家天下的王位世袭制。为了有利于统治,夏、商统治者用“天命”“天帝”的神权思想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殷人,率民以事神。”(《礼记・表记》)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殷商统治者把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说成是自己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统治人间。这样一来,殷商统治者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如果不服从商王的统治,商王将“致天之罚”,就是代替上天讨伐。

西周建立后,面临着王权合法性的严峻考验。因为殷商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帝立商”,可武王通过战争夺取殷商天下,是否意味着违背了天命?这个问题不解决,西周就难以收复民心,统治就难以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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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洛邑

针对这个问题,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以德配天”说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意思是天命是变化的,有德就会得到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现在殷纣失德,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所以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周公说:“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诗经・周须・昊天有成命》云:“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既然天命归周,那么周灭商就是顺应和执行上天的意志,而不是违背天命,周人统治天下是执行上天赋予的权力。这就为西周政权找到了合法性的依据。

“以德配天”说的提出,也意味着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使天命再转移,因此,统治者必须“修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诗经・大雅・文王》)。

二、周公“制礼”的实质,是制定了一套家国一体的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行为规范。

既然天命归周,那么怎么做才能让天命不转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呢?这就需要一套以“修德”为中心的规范人们行为的家国一体的“礼”。

于是,西周初期,在周公主持制定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文解字》)。可见,“礼”在西周之前就已存在。但周公所制的“礼”与殷商时期的“礼”有重大区别。

殷商时期的“礼”只是宗教祭祀典礼上的仪式,不具备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作用。

周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家国一体的典章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周礼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日常生活中“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上》)的依据;在国家层面则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年》)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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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

三,周公“礼乐行政”的核心内容。

一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是家国一体的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周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下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封为诸候或卿大夫,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小宗”也按嫡长继承制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另行分封为大夫。依此类推,大夫以下有士,士是贵族阶级最底层。这样,自天子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宗法系统,这既保障了以周天子为代表的贵族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削弱,同时也规范了统治阶级内部上下尊卑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宗法制度下,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后来国王和诸侯手下重要官职的卿也变成世袭的,从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二是建立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与嫡长继承制的宗法制度相适应,周公在国家治理上实行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和贵族统治的工具,更是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他严格遵循着“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礼记・大传》)的原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亲亲”原则,是家族层面的规范,即在一个家庭家族内部,家人或族人须亲爱自己的亲属,晚辈要敬爱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建立和谐家庭家族关系。

“尊尊”,是国家层面的规范,强调下对上、卑对尊的绝对服从。具体表现为奴隶和平民要服从贵族阶级,不得违抗;贵族内部下级贵族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必须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僭越。

周公在以“礼”实施国家治理过程中,对天子、贵族、平民、奴隶,均以“亲亲,尊尊也,长长”进行正面教化,以礼化人,让“礼”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和行为准则。同时,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惩。如犯上作乱、“放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则视为“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可见,周公的礼治,就是用“亲亲”和“尊尊”原则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最终形成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礼记・丧服四制》)的家国一体上下尊卑各安天命的治世局面。

然而,周公的礼治,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时代局限性。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只能贵族阶级享有,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但“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

“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主要针对庶人,而不是针对贵族阶级。只有个别贵族犯了谋反等严重危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的重大罪行时才会处以刑,但也会享受诸如“公族无宫刑”(《礼记・文王世子》)等各种特殊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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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垂钓

三是从“以德配天”说衍生出的“明德慎罚”法治思想

周公说:“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可见,周公非常重视吸取夏、商灭亡的历史教训。为了引以为戒,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

周公认为,夏、商统治者在开始时都是“受天命,惟有历年”,后来因为“不敬厥德”,都相继灭亡。所以他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明德”。

周公倡导的“明德”原则,主要是针对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规范。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要勤政修德,实行德治;个人生活方面要自我克制,力戒荒淫,绝对不可骄奢逸。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尚书·无逸》)意思是统治者不可贪图安逸,要了解民生疾苦,采取措施适当满足老百姓的要求,“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彼裕我民,无远用戾”(《尚书·洛谐》),使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这样才能长久地“保享于民”。

在要求统治者“明德”的同时,周公还提出“慎罚”的司法原则。

周公看到,殷商实施的炮烙、挖心、虿盆等酷刑重刑加剧了贵族阶层内部的离心离德和老百姓的坚决反抗,导致殷商灭亡。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周公认为“乱杀无罪,杀无辜”的结果是“怨有司,是丛于厥身”,民怨就会集中于统治者一身,就有亡国的危险,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在司法层面采取“慎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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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

一要按罪犯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对故意犯罪者和惯犯,要从重惩处,小罪重刑;对过失犯罪者和偶犯从轻处理,大罪也可减刑。

二要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周公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公二十年》),反对族诛连坐和滥杀无辜,只惩罚犯罪者本人。

三要刑罚适中,主张刑当其罪、宽严并重。

周公主张在量刑时要刑罚适中,用刑不过又如无“不及”,刑当其罪,同时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刑兹无赦”。

周公的“礼乐行政”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把单纯的礼乐仪式完善为治理国家的上层建筑,成为调节社会各阶层行为的典章制度,成为国家德治的理论依据和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他所推行的礼治中所包含的“明德慎罚”“罪止一身”等思想,是儒家仁政思想的滥觞,塑造了华夏民族文化心理中重伦理、轻逸乐、好俭朴、乐献身的君子风度和精神气象,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开创性贡献。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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