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万科事件,如果自去年7月13日前海人寿举牌万科持股达5%算起,至今已经接近一年。今天,万科A将在停牌半年多后复牌。去年12月21日,秦朔朋友圈刊登了《我的朋友王石,善与大意的代价》和《腻味了“万宝”的八卦,该听听400位金融行家的理性判断》两文,表达了自己的立场。此后的全部文章,都没有偏离这两篇文章的逻辑。今天,我们郑重向大家推荐高和资本执行合伙人周以升的文章,虽然很长,但深入而理性,功力深厚。
周以升是中国最早一批具有国际背景的地产私募投资专家。拥有十年以上国际投资银行和房地产私募投资经验。成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超过250亿元人民币。参与融资及并购顾问项目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曾任光大安石执行董事。曾任职于高盛集团投资银行部香港和北京办公室以及美国华平投资。
秦朔朋友圈赞同周以升先生的观点:我们是大众的一员,每个人都有“乌合之众”的根性。众口铄金,并不见得是对的,尤其是一旦陷入情绪或无关重要的细节更是如此。一个理性的社会来自于理性严谨的思考和表达者自身的成长与学习。民主如此,股东大会表决如此,监管的原则也应当基于此。资本永不眠,规则有不周,理性需成长,公心不可灭。
万科事件,众说纷纭。作为一种思维锻炼,我来说说个人看法。由于掌握的信息所限,一定会有不周全。仅希望对各位的理性判断有所启发。
问题本质的界定和分析方法
本质:
万科事件的本质是否是:发生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宗关乎公司控制权和所有权的争夺。
鉴于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万科事件的内核,是资本市场背景下的一场利益之争。因此,评价各方行为利弊得失的核心是资本市场自身的规则。
分析方法:
对万科事件的分析,我们不应一下子陷进自己的身份当中,比如:大股东/小股东会有自己的诉求,企业家对王石和高管感同身受,经理人可能会关注普通员工,考虑到对自身的潜在影响客户也会发言。当然还有很多关注红烧肉的看热闹者。
合理的方法应当是:各种观点和讨论应当对应到问题的本质,形成核心的评判标准,然后依赖上述核心评判标准来进行分析。过于宽泛的道德讨论或者发散式讨论,恐怕不足以,而且也不应该影响或干扰事件的决策和演化走向。
规则与利益相关人梳理
元规则
元规则这个词是借用秦朔的文章。具体来源暂且没有时间考证。但不影响我们对这个词的理解:
元规则是对一个问题进行判断的准绳,是我们考察问题或隐或现的背后假设。意识到并利用该规则可以帮助考察者掌握事物的主要脉络。它隐藏在每个人心中。当你真正做到“廓然大公”时,映射的第一个法则便是元规则。
实际上当前的许多硬规则(法律、规章、合约等)都是制定者试图按照这个元规则来展开的,然而由于人力有穷,现有硬规则不可能是100%完善的。恰恰是基于每一次特殊的事件,结合元规则对硬规则的反思,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这种进步需要内化到每个参与者的心里,才能最终形成社会进步的力量。
至于元规则是什么?或者对应到本次事件,资本市场的元规则是什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深入探讨。
硬规则
对应到本次事件,包括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元规则与硬规则的关系:
硬规则应当基于元规则来制定,并有必要与时俱进。
在硬规则更新前,各方应当加以遵守。
对硬规则的引用所引起的争议,应将元规则(也即是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第一个准绳。
按照负面清单的原则,除非造成重大影响,硬规则在更新之前各方的不当行为很难通过硬规则加以责罚。
对硬规则利用的自利行为,虽然某些时候在功力上是有效的,但是并不妨碍公心的审判,不妨碍基于元规则或者道德的价值评判。
——利益相关方分析:
目前该事件的相关方主要包括以下:
1) 宝能、华润等大股东
2) 作为中小股东的万科创业者/管理层
3) 作为股东代理人的万科管理层(必须注意到万科管理层的双重身份)
4) 万科的普通员工
5) 万科客户
6) 万科的债权人
7) 监管层
8) 你我这样参与讨论的局外人
9) 中小股东
——上述角色进一步可以划分为三种:
A. 完全的评论者/评判者:8你我这样的局外人、7监管层
B. 弱利益相关者:6万科的债权人、5万科客户、4万科普通员工
C. 强利益相关者:1、2、3、9
上述分类,便于我们考察各类角色对规则的利用方式:
强利益相关者:依赖硬规则来积极争取其利益,并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引用元规则。
弱利益相关者:试图挤入强利益相关者的阵营,利用硬规则来表达。同时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引用元规则。
监管层:坚持用元规则来解释硬规则。
局外人:应当用元规则来看待问题,并推动硬规则的完善,避免非理性的表达。
我们会看到监管层和理性表达的局外人是更加客观的建设者的角色。我们接受其表达,应该首先看其角色是什么?而作为表达者,应该更理性的,从元规则的角度来看问题。
表决者
如果我们能够认可事件的性质和核心是各方股东对企业“剩余价值”分配之争,是对控制权之争,就核心问题的表决而言,应该由其核心的利益相关人(也即强利益相关者)进行表决。比如:股东事项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重大决策事项由董事会表决,薪酬事项由薪酬委员会表决,员工的去留和利益保障由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来管理和决定,客户的诉求应当由管理层通过运营流程加以满足,债权人按照债务合同来行使其权利。
虽然该争议会间接影响到普通员工、客户等,但核心的表决人应该是股东,核心的关联人是管理层(作为创业者和小股东的管理层)。因此,表决范围和利益分析的范围应该加以审慎界定,而不宜太过宽泛。
就控制权问题来说,真正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当是:
1) 中小股东【在争论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声音并不响亮,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声音夹杂在诸多声音之中】
2) 华润宝能等大股东
3) 作为管理层的中小股东
4) 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该表决范围的限定并不与以下原则相悖:
1) 是员工和企业家创造了企业的业绩,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企业家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见下节讨论】
2) 在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力参与相应决策。
3) 在危及自身产品服务的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加以调整。
资本市场的元规则讨论
从各国监管精神看资本市场的元规则
回到问题上来,我们需要达成共识:这是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一则控制权之争,因此我们必须回到资本市场的元规则上来。否则离散式的讨论会流于表面,并产生偏差的结论。
而这个资本市场的元规则到底是什么呢?实际上,各国的精英和金融制度的设计者们都进行非常深刻的思考。最好的答案就在各成熟国家的金融监管原则之中。
美国:
金融监管机构:SEC
宗旨:The mission of the SEC is to protect investors; maintain fair, orderly, and efficient markets; and facilitate capital formation. The SEC strives to promote a market environment that is worthy of the public's trust. SEC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维系公平、有秩序且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以及便利资本的形成。SEC致力于打造一个值得公众信赖的市场环境。
演进:美国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痛定思痛又推出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其核心是保护消费者、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等问题。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当天在华盛顿的里根大厦举行了法案签署仪式,与这项立法相关的近400名政治、经济和学界人士与会。奥巴马在仪式上说:“这项改革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有关方案将由一个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执行,该机构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而不是大银行,不是贷款人,不是投资机构。奥巴马还说,这项改革将终止对大银行的救助,有利于美国经济。
英国:
金融监管机构: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危机之后,根据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新的英国金融管理框架下设立了三个专职机构,即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由原来金融服务局(FSA)拆分的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宗旨:
FSA的宗旨: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SMA) gives us four statutory objectives. FSMA 2000年法案规定的目标:
1) market confidence – maintaining confidence in the UK financial system; 维系对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2) financial stability - contribu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of stability of the UK financial system; 保护和提升英国的金融稳定
3) consumer protection - securing the appropriate degree of protection for consumers; 恰当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4) the reduction of financial crime - reducing the extent to which it is possible for a regulated business to be used for a purpose connected with financial crime. 尽其所能地减少受监管的业务涉及金融犯罪
FCA的宗旨:保护金融消费者;提升市场诚信;促进竞争。
中国: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宗旨: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配套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可见,在各国金融监管中,我们可以看到的元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且,在中国更是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当局的元规则之一。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对该元规则的加强。
因此,
元规则: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和合理利益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规则。
——为何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应以中小股东的利益,而非大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允准绳呢?个人从逻辑上加以推演,供参考和探讨:
1) 现代资本市场的基础正是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在于不要求控制权的大量中小投资人的参与,以便加强资本形成。因此,健康的资本市场必然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2) 资本市场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便利中小投资人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分享资本剩余价值。
3) 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应该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隐含了保护大股东的利益。
4) 中小股东自身由于不参与董事会,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不占有公司的内部信息,因此是权力和信息相对削弱的一方,有必要加以保护。
5) 大股东有驱动公司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有操纵公司达成私利的能力,也即“主动恶的能力”,因此应该加以制约。
6) 作为中小股东的管理层,由于其控制权,内部信息等特点,与大股东有同样的“主动恶”的能力,因此应该加以制约。
7) 而中小股东作为被动的参与者,更加接近“中允”的角色。中小股东的合理和长远的利益诉求更加接近资本市场系统所表达的价值观。
——企业家与资本孰高孰低之辩:
1) 首先,企业家/管理层与资本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在演化之中,早期的资本雇佣管理层(比如20世纪的杠杆并购浪潮中资本的话语权空前);到最近在科技金融领域的企业家/管理层之强化甚至获得控制权,如阿里巴巴,谷歌,京东,黑石等机构的管理层控制。因此,该等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仅从道德层面进行分析没有意义。
2) 其次,该等契约一旦订立,除非各方同意再次签订,应当加以坚守。
3) 再者,管理层创造价值应该受到足够的无以复加的尊重,但是该观点与资本有权更换管理层并不矛盾:
i)资本的注入已经将管理层和其持有股票的价值进行定价和承认,管理层自身作为股东已经在利益上加以确认(天使-ABCD轮的融资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发放期权也是继续上述定价过程)。
ii)现代治理的关键在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但其分离的前提是:所有人对经营者的委托。否认了这一点就否认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
4) 管理层自身作为股东有权以股东的身份表达其诉求。优秀正直的管理层其作为中小股东的身份,与中小股东利益一致。也很大程度上与大股东利益一致。
——从形而上角度分析公司“所有人-控制人”机制:
站在公司长远发展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稳定有利的公司治理的排序是否可以达成如下共识:
1) 最好的是有能力的大股东本身就是控制人,譬如:亨利·福特,卡耐基,JP摩根,谷歌,京东等。
2) 其次,现代的巨无霸企业在收获规模经济的情况下,不得不面对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其补充机制是雇佣有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持股期权等加以弥补;
3) 再次者,无能的大股东控制;【资本会择机入侵】
4) 最次者,无能的管理层做为代理人。【这种情况下,尤其会面临资本的入侵】
因此万科的样本,最佳和最稳定的情形是万科优秀的管理层控制,外部股东搭便车(万科是否有MBO的勇气和魄力?如何防范万科管理层杠杆并购的行为带来的负面因素?);其次是大股东培育或者植入同样优秀的管理层【短时间内几乎不可能,特别是目前两个大股东的背景和禀赋似乎很难说服中小股东】;再者,管理层持股与股东利益一致,大股东和股东减少管理干预;最次,血洗管理层,更弱的管理层入驻。
各方行为得失的分析
核心利益相关方和表决方:
中小股东
华润宝能等大股东
作为中小股东的管理层
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
规则:
元规则: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和合理利益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规则。
硬规则: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监管规则等。
从元规则角度,在各方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其所关注的逻辑顺序应当如下:
1) 第一位:作为被动投资者的中小股东
2) 第二位:大股东以及作为中小股东的管理层
3) 第三位: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
也就是说:
在各方诉求有矛盾的情况下,多听中小股东的声音,可以帮助获得真实的理解。
在股东与管理层有冲突的情况下,管理层利益应当服从股东利益。
当然,在管理层同时兼任股东和代理人的情况下,要回到第一条:中小股东怎么看。
在该等假设下,我们对各方行为做以下梳理:
宝能的入局本身和后续的行为
——宝能入股:
宝能入股这件事本身并无错误。排除掉其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宝能入股是一项较为典型的杠杆并购。而杠杆并购的好处和坏处在国外争论多年,有诸多权威经济学家进行实证研究。然而观点仍然是多方面的。简略来讲:一方面,杠杆并购可以发挥价值发现的功能,通过外部压力减弱管理层的惰性,并在适当情况下可由资本推动汰换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绩效;另一方面,杠杆并购也被诟病,集中在资本的短视行为(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肢解公司、裁员等社会责任上。
大股东高杠杆收购确实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有潜在干扰到小股东的利益之可能。如果我是小股东,一方面会欣喜于价值的发现,另一方面也担忧其行为带来的负面因素。此处当由小股东通过积极表决或者被动的抛售股票来表达。
我们需要客观地来看:虽然宝能杠杆并购有嗜血万科的可能性,然而在真正行动之前是不能做有罪推定的。王石贸然反对有其合理性(控制权争夺,由于民营企业进入控制权的诉求,以及比之国企更大可能的嗜血行动);同时又是欠考虑的,让人理解为对民营企业本身的歧视。此点来看,王石之失,在其傲慢。傲慢于不屑于开放的沟通,傲慢于作为创业人涉及利益之争时凌驾而非平等地与资本对话。实在没必要过了嘴瘾,失了原则。与其斩钉截铁地去推测他人的恶,不如果断行动来防范恶。
——否决深铁议案:
宝能有其控制权动机。然而其是否由于自身控制权的诉求而损害企业发展契机,并间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了呢?关键在于对于该项交易估值条件的判断。
鉴于估值分析的复杂性,此处暂留问题。看到网上已经有些分析,有兴趣可深入研究。
由于商业考虑的复杂性,很难先验地进行评论:宝能由于其私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罢免管理层:
万科管理层和创业者的业绩在业内有目共睹(大家可参考中国指数研究院黄瑜女士的分析)。宝能对于万科高管的罢免,从港股最近的股价可以看到,中小投资人投了反对票。
我认为,这是宝能最不妥当的行为。一则失去道义,二则失去利益。
资金来源合规合法性: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合法合规是其行为的前提。但其判断应当由监管层按照现有硬规则来实施。或者追加监管规则要求调整。在监管明确之前,不影响宝能在控制权争夺中的诉求。然而,从策略上来讲,万科以此为切入口作为斗争的焦点,也并没有错误。利益之争,不足外人道德评价。
华润
——前期迟缓反应:
华润作为原有大股东,其迟缓反应有其自身资源和作为国企的难题,但是对万科自身的价值判断显然不够准确。前期行动迟缓,贻误最佳时机。其对宝能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容忍与其对深铁作为大股东的强烈抵触令人难以理解。用深铁的估值不合算来辩论,仍然显得牵强。
——对管理层的指责及与宝能的默契:
而后对管理层的指责,以及与宝能的联合,不免让人怀疑其以“控制权”的诉求凌驾于其核心的利益和责任:作为国企积极履行保护和增长国有资产的责任?以及同时顾及资本市场的元规则: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赞同秦朔观点。华润过去以及将来对万科的最大价值不是控制,而是不控制,而是发扬团队的企业家精神。作为一个国企,华润应该非常清楚一个良好文化价值观和企业家精神的团队的宝贵性。我们看看万科港股的走势就可以知道公道人心和利益诉求。大家不能不问,华润的行动是否达成了国家资本利益最大化?特别是作为国家资本,是否能够更加兼顾社会责任,站在客观理性的基石上,以及兼顾中小投资者角度去考量?
——与宝能的脱离:
华润宣布不完全赞同宝能观点。华润该项应对应该说是可圈可点的。一则是对此前过激行为的调整,虽然有各种压力,然而知错就改,这对国企也是很难得的;另一方面,在策略上,也留下可供选择的灵活空间。
王石与管理层
——王石
客观来说,王石的个性造成了万科与各方沟通的麻烦。然而正是王石的桀骜难驯、英雄主义和理想主义造就了万科文化的内核,驱动万科创造奇迹。所谓成也个性败也个性。设身处地在情感上同情王石的同时,也不禁要问:如果王石真的以万科为重,何拘于自身的某些执念?不得不令人唏嘘,人之修养没有止境。
——管理层
我想应该是最为痛苦纠结的一群人。一则受益于王石带来的文化基因和传道授业,另一方面又无奈于王石的个性。一方面意识到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和冒险精神来实现对公司资本层面的控制。一方面对自身的价值和能力有眼高于顶的信心,另一方面有惶惶于“野蛮人”不按常规出牌的可能。
——情怀的价值
说到万科管理层的情怀,大家界定得比较模糊,是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王石早期放弃股权;【大家扪心自问:要放弃年终奖都难过,何况放弃哪怕一点点公司股权呢?无论过程如何,王石令人敬佩,自不待言!】
2) 王石与团队坚守职业经理人准则,靠着理想主义的抱负,坚守万科,一心一意管理万科,打造基业长青。【在浮躁的中国社会和房地产领域,这样的管理层和操守弥足珍贵。所谓隐恶扬善,因其稀缺,更显宝贵。如果横加否认,实在令天下尽心尽力者寒心!】
3) 团队坚守公司治理原则,早期与大股东华润形成A股上市公司的治理典范。【公司治理规范有目共睹,以及早期与大股东之间托付信任,堪称典范。】
4) 万科的阳光生意追求。【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此大的公司,如此长的产业链,万科管理层的追求令人起敬!】
无需多言,上述情怀正是王石和万科给中国企业界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正是这些创造了巨大的股东价值,增进了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否认了这些,就等于否认了基本的商业道德。
当然,大众对万科情怀寄予高度期待,万科管理层更需要战战兢兢,一旦有损害股东(控制权之争是其作为股东本身与大股东利益之争,当加以分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则无疑是对国人商业道德的一记重击。
——管理层重新缔约的要求
最近万科管理层修订章程的要求:“董事任期期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
合约一经订立,必须加以遵守。然而,条件变化后,是否可以重新缔约呢?应是不可以的,前提是该条约应该有合法的程序来认定。
该处:我们不能从道德层面加以指责,最终由其利益相关的股东投票权衡表决。
——内幕交易
有关万科管理层内幕交易的怀疑。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红线,相信监管层和万科管理层一定会有透彻的调查和解答。
独立董事
华生:其对外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内部信息,需要监管层判断。然而,独立董事作为保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华生的行为无可厚非。个人认为华生的行为是勇敢的,是出于公心的,符合独立董事的精神。
张利平:其规避表决行为是否适当?掌握信息不够,不便评论,需要监管机构加以核实。
涟漪问题
万科事件的裁判与王石个人和私德的关系。
——爬山游学
对王石私德诟病主要有二:爬山游学与业务;红烧肉与业务。
爬山游学对万科难道真没价值吗?其价值一则在于品牌和文化,二则在于放手和培育新的接班人。以此作为开除王石与管理层的理由,强化高薪资的仇富心理,实在见不得高明,虽然也许有用。
——红烧肉
需要大家扪心自问,看不惯这个事儿的原因是什么呢?而这个原因与如此重大的利益表决相关几何呢?王石虽然作为一个硬朗成功的企业家,也有自己的情感,允许其有作为个体情感幼稚的另一面(情感很多情况下非关利益)。而田本人也是如此。每个人都经历成长,家庭背景,爱和被爱有时并不关乎利益。个人观点:人畜无害的幼稚撒娇我们是否可以更加宽容,大可无需推波助澜,误导问题焦点。
后续的发展
外部干预
万科问题完全能够在规则内解决。即使外部干预进入,也须在规则内行事,而非相反。
就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期待各方发挥智慧,遵从规则理性协商解决,靠内驱的自我约束和相互之间的制衡来达成妥协,而非靠外部力量来干预和切割。
理性的方案:
实际方案涉及各方自身资源禀赋以及战略考虑,外人难以全面掌握,且涉及潜在变数(万科的Plan B),后续演化仍有各种可能,更难以预测。然而站在理性的角度,中小股东的角度来讲,各方是否有可能按如下方向推动:
1) 华润认真反思万科的价值。不应排除调动资源继续担任重要甚至第一大股东。
2) 万科管理层:稳定万科管理层及其员工。管理层可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加大管理层持股比例,加强管理层从股权上的影响力应该是中小股东乐见之事(然而应该避免过高的杠杆,并坚守信息披露之义务)。王石需要调整其沟通方式,经此一役,希望王石能够有所感悟。早年的高风亮节和今日的坚守规则并不矛盾,期待管理层在规则内行事,假以时日一定能更获尊重。预计万科管理层也会有圆润的管理层牵头协调,以弥补王石与股东和投资人沟通的问题。
3) 宝能:目前看其没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来进行后续加码且面临高杠杆的压力,理性的方案可能是收缩而非进攻(?)。
4) 深铁方案:由于从业务来讲确有其战略意义,是否可以再次评估,对于中小股东来讲关键在于其估值。是否不排除增发外,有现金收购或现金+股权之可能。
结语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大众的一员,每个人都有“乌合之众”的根性。众口铄金,并不见得是对的,尤其是一旦陷入情绪或无关重要的细节更是如此。一个理性的社会来自于理性严谨的思考和表达者自身的成长与学习。民主如此,股东大会表决如此,监管的原则也应当基于此。
启发大家思考商业治理的规则,思考资本市场的元规则,进行理性的诘问和表达,推动中国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才是万科事件最大的意义。无论万科事件的结局如何,若干年后回头看,这也许才是王石和万科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影响。
资本永不眠,规则有不周,理性需成长,公心不可灭。
秦朔朋友圈微信公众号:qspyq2015
商务合作|请联系微信号:qspyqsw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