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君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汪某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一审审理查明: 2007至2018年,汪某君先后利用担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鲍锡亮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687万元。
同时,汪某君身为公安干警,不正确履行査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明知鲍锡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无证经营一家加油站,为徇私利,有案不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柴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汪某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当天的庭审。(来源:九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