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考验期不知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鲁山县被判缓刑的罪犯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经多次警告仍我行我素,更私自离开鲁山县到外省打工,在鲁山县检察院的监督和鲁山县司法局的建议下,张某被鲁山县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并于日前被公安机关抓回,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在鲁山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鲁山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干警在对司法所的日常走访监督中,接到鲁山县司法局张官营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张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鲁山县,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
张某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了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该院认为,张某的这种行为,是不服从管理,不履行相关规定的表现,一旦脱离管制具有在社会上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隐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更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必须及时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如仍不改正,应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件。
在鲁山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监督跟进下,张官营司法所在2018年4月间对张某进行了三次警告,并对其亲属进行告知让其接受社区矫正,但张某无视警告,仍然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甚至私自离开鲁山县外出打工。
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鲁山县司法局依法向鲁山县法院提出了对罪犯张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情节严重,遂依法撤销了罪犯张某的缓刑判决,裁定对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法院作出收监执行裁定后,检察机关积极联系并监督公安机关组织对罪犯张某的追逃行动,2018年6月3日,张某被广州铁路公安抓获,2018年6月8日,张某被鲁山县公安局解押回鲁山县,并带至鲁山县看守所执行收监。
鲁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闻延菲表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此次行动,鲁山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积极作为,从发现阶段到追逃阶段再到收监阶段,检察机关始终关注着事件的发展情况,并积极联系协调各方来保障收监行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来源:河南法制报 本报平顶山讯(记者陈亚洲通讯员魏鹏程),文章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