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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间绿色屏障管控范围公示!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19-11-29 1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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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a href='https://www.edusy.net/tag/binhaixinqu_8140_1.html' target='_blank'>滨海新区</a>与中心城区间绿色屏障管控范围公示!

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日前市规划局公布《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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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范围涉及5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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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区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线高速,南至独流减河,西至宁静高速,北至永定新河,南北向约50公里,东西向约15公里。涉及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宁河区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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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控分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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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控在现状基础上,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系统规划的建设要求,强化生态空间保护,将双城之间地区划分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和三级管控区,实施精细化管理。

  • 纳入一级管控区的地区面积占比约61%,重点强调严禁建设;
  • 纳入二级管控区的地区面积占比约20%,重点强调严控规模;
  • 纳入三级管控区的地区面积占比约19%,重点强调绿色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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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管控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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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管控区主要是指生态廊道和外围的田园生态地区。其中生态廊道地区包括宁静高速公路、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和唐津高速公路与官港水库3条纵向廊道、永定新河与东丽湖、军粮城与无暇街北、海河、津晋高速公路和独流减河5条横向廊道。田园生态地区主要位于津南区南部地区和东丽湖组团外围地区。一级管控区内生态廊道和外围田园地区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河道、湿地和植被,积极推进河道和土壤污染治理,促进生态修复,完善生态链。

二级管控区主要是指规划管控范围内的示范小城镇、特色小镇和示范工业园区等地区以及重要生态廊道周边尚未开发的地区。包括东丽区东丽湖东部地区、军粮城街京山铁路以南地区、无暇街及海河下游冶金产业区;津南区葛沽镇、北闸口镇、小站镇、八里台镇和天嘉湖地区;西青区王稳庄镇;海河教育园三期地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开发区西区和滨海高新区沿生态廊道周边未开发地区。二级管控区内各类示范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应按照《国家园林城镇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镇,创建国家园林城镇。

三级管控区主要是指现状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包括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开发区西区、滨海高新区,东丽湖西部地区、军粮城街京山铁路以北地区,津南城区和海河教育园一、二期地区。三级管控区应当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加强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有序推动区域有机更新,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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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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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构筑城市生态高地,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地区(以下简称双城生态屏障区)是指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线高速公路,南至独流减河,西至宁静高速,北至永定新河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双城生态屏障区内各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四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智能引领、产城融合、城乡统筹和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坚持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和宜田则田,加强生态修复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城镇、工业园区与产业转型升级,开展达标治理,实行达标建设,加快城市修补,推进绿色智能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一节 总体管控

第五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应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和天津特色,融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于一体,规划建设成为展示现代生态文明理念,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景观,形成“双城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

第六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或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重叠的,应当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管理。

第七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实行分级管控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同时,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强度,严格限制高强度和高密度开发建设。

第八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绿色建筑管理规定,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及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九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内凡与《决定》要求不符的各类城乡规划,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再执行;凡与《决定》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各级行政审批和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 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明确双城生态屏障区的范围与定位。同时,编制双城生态屏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双城生态屏障区内各相关行政区和功能区要依据《总体规划》,深化完善本辖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落实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管控要求。

第二节 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划分为三级管控区,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管控区主要是指生态廊道和外围的田园生态地区。其中生态廊道地区包括宁静高速公路、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和唐津高速公路与官港水库3条纵向廊道、永定新河与东丽湖、军粮城与无暇街北、海河、津晋高速公路和独流减河5条横向廊道。田园生态地区主要位于津南区南部地区和东丽湖组团外围地区。

第十三条 一级管控区内生态廊道和外围田园地区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河道、湿地和植被,积极推进河道和土壤污染治理,促进生态修复,完善生态链。

第十四条 一级管控区内现有的村庄应实行分类指导,针对每类村庄确立各自不同的发展路径。规划保留的村庄应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环发[2014]12号)制定村庄规划,创建生态文明示范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发展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和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其他未实施迁并的村庄应以维持现有村庄规模不变为原则,制定村庄整治规划,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建美丽乡村。

第十五条 一级管控区内既有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向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集中。近期难以搬迁的企业,应以不再扩大规模为原则,大力进行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工业,开展厂区绿化美化,确保环保达标。

第十六条 一级管控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河道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景观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

(三)交通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

(四)水利等重大民生保障设施;

(五)防汛等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第十七条 二级管控区主要是指规划管控范围内的示范小城镇、特色小镇和示范工业园区等地区以及重要生态廊道周边尚未开发的地区。它包括东丽区东丽湖东部地区、军粮城街京山铁路以南地区、无暇街及海河下游冶金产业区;津南区葛沽镇、北闸口镇、小站镇、八里台镇和天嘉湖地区;西青区王稳庄镇;海河教育园三期地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开发区西区和滨海高新区沿生态廊道周边未开发地区。

第十八条 二级管控区内各类示范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应按照《国家园林城镇标准》(建城[2016]235号)进行规划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镇,创建国家园林城镇。

第十九条 二级管控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进行规划建设。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加强对现有各类工业区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建立生态工业链,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二十条 三级管控区主要是指现状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它包括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开发区西区、滨海高新区,东丽湖西部地区、军粮城街京山铁路以北地区,津南城区和海河教育园一、二期地区。

第二十一条 三级管控区应当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加强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有序推动区域有机更新,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三级管控区内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坚持以产城融合为导向,以高端、智能和绿色为发展方向,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6]235号),完善生态工业链,加快完善园林绿化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营造融生产、生活和生态于一体的空间环境。

第二十三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内既有城镇建设区应当制定城市修补方案,加快实施城市修补工程,实行见缝插绿,加强综合整修,实现美化、绿化和亮化,重点解决老镇区环境品质不高和空间秩序混乱等问题,营造优美宜人的人居环境。

第三节 规划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双城生态屏障区各级管控区范围进行调整:

(一) 因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因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区域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调整。

第二十五条 调整双城生态屏障区各级管控区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双城生态屏障区各级管控区范围调整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部门应成立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履行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的属地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部门作为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双城生态屏障区总体规划,为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提供指南。

第三十条 全市农业和林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容园林、水务、环境保护、国土房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双城生态屏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双城生态屏障区各类数据资源整合,建立综合监管平台,为规划管控、建设实施和日常监管提供平台支撑。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委办局承担双城生态屏障区的规划建设经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各部门市级财政预算;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承担双城生态屏障区的规划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双城生态屏障区综合监管平台即时对双城生态屏障区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等方式定期对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其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双城生态屏障区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二)以各种理由阻挠、干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或者监督检查工作;

(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况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附图纸是本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磅|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间绿色屏障管控范围公示!

6月29日,天津市规划局通过局政务网征求对《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的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反馈电话:23541259。

重磅|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间绿色屏障管控范围公示!

综合 |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广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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